质检系统检验检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检验检疫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检系统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严格预算和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调控资金;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5.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央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任职资格,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事业单位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事业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财政部申报预算。
2.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预算并核定其所属单位预算的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3.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向二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请、核批预算,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报上级预算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二上二下”的报批程序。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预算工作,精心组织,切实细化预算项目,按照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原则,做好预算基础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各项预算。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支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时,必须收支平衡,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如预计事业收支出现缺口,应编制使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经批准预留或经财政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基本支出不足。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根据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近几年的收入情况,考虑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合理编制。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单位的人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现有资产情况,结合上级预算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在保证预算全面、完整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根据收费标准和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方面的规定,结合单位支出预算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确定预算年度的各项资金需求后,正确选择项目排序,有重点地上报预算建议数(一上);各级预算主管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后(一下),事业单位要合理安排,细化各项支出,及时上报预算(二上),保证预算年度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的预算必须使用财政部或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软件和表格,并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主管单位在收到下级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后,必须对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下级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和单位本级预算进行汇总,一并写出说明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收到上级预算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预算批复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分配或转批下达到下级预算单位。
预算控制数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开支范围和标准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基本支出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预算分配时,应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截留,也不得超预算安排下级预算单位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下达后,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本单位支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在执行年度预算时,对上级预算主管单位核定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因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部或上级预算主管单位核定的财政预算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收到的由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3.专款收入,即事业单位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及核准留用的、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上述收入以外、按规定不上缴中央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其他单位的补助、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专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指定项目,使用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支出。
第三十条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经费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人员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是:
1.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指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津贴补贴。包括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岗位性津贴包括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保健津贴等;其他各种补贴是指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各种补贴。
3.奖金,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如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指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伙食补助费,指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长期临时工工资,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是:
1.离休费,指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指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3.退职(役)费,指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4.抚恤金,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5.生活补助,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家属医疗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6.救济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生活救济费,包括贫困户、麻风病人等的生活救济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项目反映。
7.医疗费,指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支出;以及单位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8.奖励金,指单位支付的奖励支出,如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9.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规定比例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10.提租补贴,指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11.购房补贴,指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
12.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未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托儿费、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等。
第三十二条 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是: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等支出。
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银行汇兑邮费以及按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补贴和住宅电话补贴等。
8.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和取暖补贴等。
9.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和对外支付的办公用房,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含安全保卫)、绿化、卫生支出,聘请的物业管理临时人员支出等。
10.交通费,指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养路费、停车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司机出车补贴及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单位按规定发放的交通补贴等。
11.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12.出国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13.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公共设施、检验检疫器具、家具用具的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设备计量费和年检费等;以及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修购基金。
14.租赁费,指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专用通讯网以及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5.会议费,指单位召开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议用品购置费等。
16.培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培训支出。
17.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8.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试剂药品、医疗耗材、玻璃器皿、特种气体、标准品、劳保用品等消耗品,以及检验检疫器具购置。
19.被装购置费,指单位被装购置支出,包括制式服装制作经费及其洗涤费(洗涤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0.专用燃料费,指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21.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授课费、评审费、搬运费等。
22.委托业务费,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23.工会经费,指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
24.福利费,指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福利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2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科研支出(含奖励)、制修订标准支出、实验室认证考核及复查费、审计费、评估费、公益性支出、行政赔偿费、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缴纳的税费,交通工具以外的财产保险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专用图书资料、标准购置费,离休人员特需费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以及其他杂项费。
(二)资本性支出反映本单位使用公用经费或非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是:
1.办公设备购置,指单位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指单位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专用设备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指单位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交通工具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单位使用公用经费或非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的,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修缮、信息化网络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十五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单位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综合用房、仓库、职工临时周转用房、食堂、隔离场圃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支出,口岸配套设施支出和房屋更新改造支出,归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贷款本息支出。具体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和专项业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等项目,如“863”计划、“211”工程等,包括项目配套支出。
第三十八条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对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修缮,对大型专业设备进行大修。检验检疫机构大型修缮项目即实验室大型修缮项目,包括经有关部门鉴定,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对属于C级和D级危险性房屋、建筑物的修缮支出;房屋、建筑物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支出;对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维修价值较高的大型设备的大修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大型购置项目即检验检疫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含更新办公综合用房配套的专用设备,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配电及消防设备)、交通工具和新建实验室批量设备的购置。
第四十条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检验检疫机构专项业务项目包括疫情疫病防治监测经费、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转基因农产品研究经费、科技专项业务费、检验检疫业务专项交通费、口岸疾病预防经费、外来有害生物预防专项经费、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和通讯专项经费和进口商品国家抽查专项经费等,主要反映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检验检疫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相关支出。
第四十一条 其他类项目是指事业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支出应按项目分项反映,各项目的具体开支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支出开支的内容包括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资本性支出。
(一)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展各项项目活动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和长期临时工的工资津补贴支出,以及支付给编制内参加该项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支付的加班费。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开展各项项目活动发生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开支内容同基本支出相关条款,但不得列支在编职工的相关货币化补贴,包括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制式服装洗涤费、取暖补贴等;不得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三)债务利息支出,反映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国内外贷款利息的支出。
(四)债务还本支出,反映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归还国内外贷款本金的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反映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通过项目经费安排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以及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指单位用项目经费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综合用房、仓库、职工临时周转用房、食堂、隔离场圃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支出,口岸配套设施支出和房屋更新改造支出,归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贷款本息支出。
2.办公设备购置,指单位各项目经费中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指单位各项目经费中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专用设备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指单位各项目经费中用于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检验检疫业务交通工具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具体开支范围见第三十八条。
6.信息网络购建,指单位开展各项目活动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其他资本性支出,指单位开展各项目活动用于购置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支出,应遵循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与基本支出不能分开或项目之间交叉的支出,应根据工作量和其他有关标准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支出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报财政部审批。预算未给予安排的,不得列支。
第四十六条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四十七条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非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经批准用非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应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自立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应分别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按照预算编制用款计划、使用用款额度。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事业结余包括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经常性结余即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专项结余即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款结余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结余按照有关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其中:60%转作事业基金,40%转作职工福利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如出现亏损,不进行分配,由以后年度的经营结余弥补。
第五十七条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基本支出结余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五十八条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项目支出的,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材料、产成品等。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银行结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保障现金、银行存款、用款额度的安全。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及时送存银行。应由银行结算的各种款项,不得使用现金。要严格现金收付手续,付出现金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收支要序时逐笔及时入账,当日结出余额,核对库存,做到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准保留账外现金,不准坐支现金。现金的收付、保管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人员兼出纳。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不准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账序时逐笔登记,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各单位要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特别是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用款额度应视同银行资金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相互划转资金。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要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向本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借出款项。
第六十三条 材料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器具、家具用具、物料用品。
检验检疫器具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用于检验检疫的一般仪器、仪表、工具、器具。
家具用具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或设备等。
物料用品是指除检验检疫器具和家具用具外的物资材料。
第六十四条 产成品是指事业单位为销售而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材料、产成品等各项存货的管理,明确物资管理部门,严格验收、进出库手续,完善保管制度,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变质、损失和积压的存货应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调整账面记录。
单位购入自用的材料,应以购价作为入账价格,产成品应以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格。材料和产成品的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单位随买随用的检验检疫器具、家具用具和物料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第六十六条 对从仓库领用或随买随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检验检疫器具和家具用具,财务部门应设置辅助账,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置台账,并定期清查核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统称为一般设备。
办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家具用具和图书;专用设备是指具有特定性能和专门用途的非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种检测设备,取制样设备,医疗设备,实验室配套设备,网络信息化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配电及消防设备。
第六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造价、购价(汽车含车辆附加税费,进口设备含有关税收)和调拨价计价。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入账,无法查明的可估价。
(四)购入或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零星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五)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1.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应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调出或毁损其中一部分,应相应减少原值。
3.房屋及其建筑物的翻建、拆除,应增减其原值。
第六十九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保养、维修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财务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设置实物台账进行管理,定期清查,年终应进行全面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如有盘盈盘亏,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据以调整固定资产账务。固定资产盘亏,要查明原因,如属于个人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其中,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原值)或单位原值10万元(不含)以上的资产,应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直属检验检疫局内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向行政单位无偿转让流动资产、设备、交通工具的除外。
事业单位处置实物资产的变价和残值收入,在国家未出台具体配套政策之前,暂作修购基金管理,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其中职工宿舍的处置收入暂作住房基金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实物资产,暂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作其他收入管理,其中职工宿舍出租、出借,作住房基金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事业单位将财政拨款资金作为股权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七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有关无形资产的价值、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七十五条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其出租、出借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六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其中:
应缴预算款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中央财政预算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缴款项应当使用财政部规定的票据。
第七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各种应缴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应按规定核算和归集,并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对外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专用基金和事业基金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八十条 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
1.修购基金,即按规定提取、转入的,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建的资金。
事业单位可提取修购基金。提取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总额的3%到8%计提,分别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维修(护)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不提取、停止提取或变更比例的,应由直属检验检验局集中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2.职工福利基金,即从结余分配中按4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医疗基金,即事业单位滚存的和按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取得的、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等开支的资金。
4.住房基金,即根据有关规定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资金。住房基金要按照财政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核算。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其他基金,即不属于上述四项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并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十一条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专用基金要量入为出,注意积累,不得超支使用。需要审批才能使用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按结余60%转入的滚存资金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基金不能直接用于安排各项支出,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八十三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指导和主管单位的领导下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成立专门机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十五条 划转撤并单位的资产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改变隶属关系,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扣除负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3.撤销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处理。
4.合并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各项资产。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分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在年报时编报,财务分析应按季度和年度进行。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包括报表封面、主表。报表封面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期间、填报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制表人签名并盖章;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总表、基本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基金专款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检验检疫行政事业单位月报表。
第九十条 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报范围,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九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及资产变动的情况,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指标,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九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事业支出增长率、人均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人均事业收入、人车比例等。
第九十三条 事业单位除按上述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
第九十四条 事业单位编报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上报及时。同时,事业单位应逐级审核汇总,对因汇总虚增的收入、支出、基金和内部往来项目等进行调整和剔除。检验检疫机构下属社团组织按规定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需按本办法进行转换,汇总上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事业支出增长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事业支出增长率=(本期事业支出总额/上期事业支出总额-1)×100%
4.人均事业支出 衡量事业单位人均事业支出的水平,公式为:
人均事业支出=本期事业支出总额/本期平均人数
5.项目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 衡量事业单位支出结构,公式为:
项目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本期项目支出数/本期事业支出总额×100%
6.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 衡量事业单位支出结构,公式为:
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重=人员支出/本期事业支出总额×100%
7. 人均事业收入 衡量单位事业收入水平,公式为:
人均事业收入=本期事业收入总额/本期平均人数
8.人车比例 衡量事业单位小汽车占有情况,公式为:
人车比例=期末人数/期末小汽车实有数∶1
注:以上各项支出中均不含基本建设支出;人数为编制内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