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28号令)
三、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质《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进行一次例行审核,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报告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所属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许可程序:
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应当联机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不得自行编制。
3、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分公司申请时可提供拟任报检员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的公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
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日期为准。
4、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申请人提交一份申请材料。由分支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一份由受理机构留存,一份随初审意见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六、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受理机构向每个获得正式受理的申请企业收取注册登记费500元。